整箱貨貨運流程
A)訂艙(Booking)
托運單(Booking Form)
場站收據(Dock Receipt , D/R)
第一聯貨主留底,
第二聯船代留底,
第三、四聯運費通知(1)、(2),
第五聯裝貨單和第五聯(附頁)繳納出口貨物港務費申請書(由港區核算因收之港務費用),
第六聯場站收據副本-大副聯,
第七聯場站收據正本,
第八聯貨代留底,
第九、十聯配艙回單(1)、(2)
B)提取空箱
集裝箱發放/設備交接單(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, EIR)是集裝箱進出港區、場站時,用箱人、運箱人與管箱人或其代理之間交接集裝箱及設備的憑證,兼有發放集裝箱的憑證功能,所以它既是一種交接憑證,又是一種發放憑證。
設備交接單制度應嚴格做到一箱一單、箱單相符、箱單同行。
C)貨物裝箱
貨物裝箱時應注意:
混裝時,應根據貨物的性質、重量、外包裝強度、貨物特性等,將貨區分開;
箱內重量分布均衡;
根據貨物包裝強度覺得堆碼層數;
貨物間應加隔板或隔墊材料,避免貨物相互擦傷、沾濕、污損;
貨物裝載嚴密整齊、不留空隙,充分利用內容積,也可防止貨物相互碰撞造成損壞;
裝箱完畢,關箱前應采取措施,防止箱口附近貨物倒塌;
應使用清潔、干燥的墊料;
應根據貨物的不同種類、性質、包裝,選用不同規格的合格的集裝箱。
D)整箱貨交接簽證
集裝箱碼頭堆場在驗收貨箱后,即在場站收據上簽字,并將簽署的場站收據交還給貨方。
E)換取提單
貨方憑簽署的場站收據,在支付(或約定)運費后,即可向承運人或其代理換取提單。
F)裝船
貨物裝船后,船方編制載貨清單(Manifest,M/F) 。
載貨清單是國際海運實踐中一份非常重要的通用單證:
船舶辦理報關手續時須提交的單證之一;
港方及理貨機構安排卸貨的單證之一;
在我國還是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單證之一;
進口貨物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時,也是海關辦理驗放手續的單證之一。
G)進口提貨
集裝箱貨物運抵卸貨港后,船方負責卸貨至集裝箱堆場。貨方申報進口并放行后,即可到港口堆場辦理提貨。集裝箱班輪運輸普遍采用“交貨記錄”聯單(Delivery Order, D/O,也叫小提單)作為“提貨單”,是船公司據以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憑證,不具備流通及其他作用。